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24 9:32鞍山市童梦同圆公益协会207

慈善组织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终止?
《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慈善组织终止,是指慈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结束慈善活动并使慈善组织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除了《慈善法》规定的上述几个方面的法定情形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慈善组织终止条件的,如不可抗力、战时动员、特殊法令等,也将导致慈善组织终止的法律结果。
慈善组织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是终结慈善组织的法律关系、消除慈善组织法人资格的程序。《慈善法》第十八条分四款对慈善组织的终止清算作了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终止清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第一,清算程序的启动时间是法定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清算的主体为清算组。
第三,清算组成立后,慈善组织原来的决策机构和其他机构即丧失权力,由清算组取而代之。
第四,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处理;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慈善组织的“禁区”
《慈善法》第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慈善组织是一种特定形式的社会公益组织,慈善组织活动的领域很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并且有众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到慈善组织所倡导和开展的慈善活动当中,因此,慈善组织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十分广泛和深刻的。为此,《慈善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应当根据其违法违规的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和吊销登记证书两种。而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