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
《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没有这些具体条件作支撑,就成不了慈善组织。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慈善组织是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从慈善业务领域来看,《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大慈善”业务都可以成为慈善组织的具体服务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慈善组织非营利性的核心,也是慈善组织区别于公司、企业的本质所在。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它们必须是规范的、具体的、清晰的、可识别的。
(四)有组织章程。组织章程,通常用以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人员构成、内部关系、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活动规则、纪律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
(五)有必要的财产。这是对设立慈善组织的财产条件要求。为了让更多的人做慈善、发展慈善组织,应适当降低慈善组织成立的资产条件。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慈善法》第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四种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这些“其他条件”必须是法定的,而不是主管部门随意规定的。
设立慈善组织的程序
《慈善法》第十条分三款对不同情形下设立慈善组织的程序作了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关于新设立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第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成立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在申请书和章程中应当明确载明申请成立的是慈善组织,并符合《慈善法》第九条之规定。第二,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第三,准予登记的,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给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上载明其组织属性为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关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慈善组织的认定程序,《慈善法》也作了详细规定。
另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这三类组织都采取的是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县、设区的市、省级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的社会组织登记和慈善组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