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21 14:50鞍山市童梦同圆公益协会231

为什么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还有一个故事。特里萨修女1910年出生于马其顿一个富裕家庭,12岁萌生做修女的愿望,18岁赴印度致力于帮助那里的穷人,1950年在加尔格达成立仁爱传教修女会,将毕生献给扶贫济困伟大事业。在长达45年的时间,特里萨修女先后在印度及其他国家帮助众多的穷人、病人、孤儿、临终者,享有“全世界穷人之母”的美誉,1979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特里萨修女1997年9月5日逝世,享年87岁。为了纪念她,2012年12月17日,联合国将每年9月5日定为“国际慈善日”。我国《慈善法》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是与“国际慈善日”接轨。《慈善法》设定“中华慈善日”,有利于每年定期相对集中地开展慈善宣传教育,在全民层面普及慈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爱心总动员,引导、鼓励人们义行善举。


另外,还有两个原因,一是《慈善法》草案一稿曾设在每年3月5日,与学雷锋纪念日、中国青年志愿服务日重合。二是依照惯例,3月5日处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期间。所以,最终《慈善法》定于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关于慈善组织的准确定义


《慈善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根据这一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依法成立,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慈善组织要按照《慈善法》及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不得以慈善组织名义进行活动。对临时性、规模小等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其他组织,法律没有禁止其开展慈善活动,《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二是符合《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必须按照《慈善法》的要求开展活动,不得违背《慈善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是以慈善为目的,即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慈善组织必须增进社会不特定公众利益为宗旨,以奉献社会、服务大众为使命,不以特定私人利益作为组织目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择程序,让所有符合条件的群体都有机会受益。为自己服务或者团体成员互助的组织,都不属于慈善组织。


四是非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核心要求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益不得用于分配,不以特定私人利益作为组织目的。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性不是不能有盈利,法律允许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依法进行投资或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但获得的全部收入必须用于慈善目的而不得分配。《慈善法》施行后,民政部门要根据申请,对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就是本法所称的慈善组织。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成立时可以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