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10-08 13:17鞍山市童梦同圆公益协会241

依法进行公开募捐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又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首先是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成立时间不足两年尚在过渡期内的慈善组织。二是成立时间虽然超过两年但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慈善组织。其次是非慈善组织。《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些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也可能需要向社会公众寻求帮助。最后是个人。如果为他人寻求帮助的个人选择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对善款的募集、使用、最终处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即可避免出现纠纷,满足求助人的合理需求,又保护了捐赠人的权益与爱心。同时,《慈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违法开展募捐活动要承担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不仅要遵守《慈善法》有关规范募捐行为的规定,也不得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列举了违法募捐的五种情形:


(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开募捐行政许可制度,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违反了行政许可制度,扰乱了募捐市场秩序。


(2)通过虚拟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中明确募捐目的、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等内容,由募捐对象自行决定是否捐赠。通过虚幻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违反了慈善法规定的合法、自愿、诚信等原则,捐害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严重破坏了募捐市场秩序。


(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在于自愿,募捐活动必须充分尊重捐赠人的主观意愿,任何人包括慈善组织都不得强迫他人捐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慈善组织不能因开展募捐活动而妨碍正常的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等。违规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出于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履行验证义务,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