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童梦同圆公益协会理事会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理事会
第一条 理事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设立,在本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条 理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推荐,会员自荐,由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并通过。
第三条 理事会由主持工作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
第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召开两天前,由本协会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书面或微信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五条 理事会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本协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等重要事项时,需以集中方式召开会议。
第六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理事(常务理事)可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会议召集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有应出席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理事(常务理事)提出同一议题时,则该议题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草稿,征求全体与会者的意见。纪要定稿后及时公布并存档,任何人不得增、删和修改。
第八条 名誉会长、顾问委员会委员、特邀会员,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但不参加表决。
二、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并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如果理事两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如果常务理事三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保留其理事资格。
第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需密切联系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的需求和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理事任期届满时,需填写“理事履职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条 新当选的理事聘用期为一年。
第六条 常务理事应积极参加协会的每一次活动,起到率先垂范带头作用,每年有义务为协会推荐五名优秀人才或乐捐6000元。(或乐捐等价物品,即救助儿童所需物品)
第七条 理事应积极参加协会的每一次活动,每年有义务为协会推荐三名会员或乐捐3600元。(或乐捐等价物品,即救助儿童所需物品)
第八条 理事会为每季度第一周周六下午13:30召开
常务理事会为每月第一周周六下午13:30召开
三、理事届中变更
第一条 理事成员每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当理事成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违反本协会规章制度,其理事资格随之终止,并由理事会重新选聘;其它理事辞职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重新选聘。
第二条 触犯本协会会员条例而被除名的,其理事资格同时被终止。
第三条 本条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即生效及实施。
第四条 本条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鞍山市童梦同圆公益协会
2016年7月6日